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十五條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十五條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十五條措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障礙和藩籬,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有力推動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培育創新發展新動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遴選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成為成果完成人(團隊)職務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權人,或者將單位持有的所有權份額以技術轉讓的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或者將職務科技成果按照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鼓勵成果完成人(團隊)開展自主轉化。推動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行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
遴選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職務科技成果只進行科研管理臺賬登記,作價入股形成的國有股權減值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市場化公開轉讓、符合條件的內部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科技安全外,由單位依法依規自主決策。(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國資委、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
鼓勵和引導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先使用后付費”,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雙方可約定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者“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許可費,支付時間由雙方商定,或者由被許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收入后支付。(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行職務科技成果限時轉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利用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應履行自主實施與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等轉化義務,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清單。對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滿2年未實施轉化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原則上納入單位“先用后轉”成果清單,通過公開掛牌等方式推動轉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以科技成果轉化為導向的項目支持機制
以需定研,產業應用技術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由企業牽頭承擔。堅持以“用”為導向,強化企業等經營主體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重大任務凝練重大科技攻關需求,招引國內外科研團隊攻關。省級科技計劃支持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研發項目,應當在立項階段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情況等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建立企業參與的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及后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科研經費支持與成果產出及成果轉化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綜合評價以及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在全省探索開展“撥改投”、“撥投結合”、“先投后股”等財政科技資金支持模式。(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力度
科技成果轉化完成單位提取和發放獎酬金,按照本單位決策程序辦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獎勵金額納入單位財務管理,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事業單位取得的橫向項目,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產生的凈收入,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科研人員(團隊)獎勵。科技成果轉化完成單位可將凈收入單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經費用于技術轉移服務人員獎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類項目獎勵經費的發放,參照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政策執行。(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國資委、省林草局、省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引導科技成果轉化落地
企業購買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的科技成果,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成交實際到賬額的20%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補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就地轉化科技成果,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成交實際到賬額的20%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補助。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對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力、擁有顛覆性技術的科研團隊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激勵企業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標準化
企業圍繞全省重點產業或者自身發展需要,投入自有資金開展研發活動,取得原創性技術成果并實現產業化的,按前期研發投入20%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同等類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獎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成果標準化,對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當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與管理制度,推行技術經理人市場化聘用制,建設一批運營機制靈活、專業人才集聚、服務能力突出、具有影響力的高水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業機構。鼓勵省內外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雙創孵化載體等單位在省外創新資源密集區建立“飛地”孵化器。對新獲評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的,給予50萬元補助。鼓勵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活動,對促成科技成果轉化并實際落地產生效益的,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金額的3%給予獎補,每家機構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補助,關聯技術交易除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探索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驗證平臺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圍繞全省重點產業建設一批面向社會開放的中試驗證平臺,探索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對符合條件的中試驗證等平臺給予建設主體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資助,每年依據中試驗證等平臺年度服務性收入的2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聚集區建設
支持國家級和省級高新區、重點產業園區及重點州(市)探索建設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綜合聚集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業利用現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建設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基地,依據聚集區及服務基地年度實際運營及績效情況,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和3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技術經紀(理)人隊伍建設
對獲評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單位,給予50萬元補助。支持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通過實訓和實踐并重的培養模式開展技術經紀(理)人培訓,根據培訓績效給予獎補。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職稱評審制度。(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推動科技金融賦能科技成果轉化
優化全省科技創新基金聯合體,吸引一批優質私募基金、創業投資資源加入,引導基金聯合體成員單位“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的,可在實繳投資滿2年后,按實際完成股權投資額10%以內給予投資風險補助,單筆投資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同一家企業投資累計補助不超過200萬元。發生并確認損失的,按照投資損失額10%以內給予補助,單筆投資損失的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同一家企業投資損失的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險種,省財政對投??萍急kU的創新主體按已繳納保費的50%以內給予補助,每家科技型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證監局、云南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優化科技創新券使用方式
支持科技型企業利用科技創新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科技服務機構、金融機構購買技術研發、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科技服務。年度創新券兌付財政補助資金不高于單項科技服務合同金額的50%,科技型企業年度創新券綜合運用擔保、保險、科技金融等額度不超過80萬元。(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機制
省內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公示、集體決策等法定程序完成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而承擔決策責任。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統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點堵點問題。(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國資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对颇鲜∪嗣裾k公廳關于財政支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19〕86號)同時廢止。涉及資金獎補支持有關政策的,由省科技廳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具體事項及要求。